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与西方国家的综合所得税制有所不同。在税法中,对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概括为11项,并在税法的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对具体实施范围逐一作出了解释。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开业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对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化验、测试、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从事的没有固定雇主的劳务报酬,也包括个人独立从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等的独立活动,即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的作品被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或被报刊杂志发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属于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提供使用取得的所得。如个人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的版权以及个人开发创造的专利(包括设计、模型)和专有技术(包括秘密配方和秘密程序、诀窍)提供给他人使用作为报酬取得的款项。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一是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的所得。属于租金性质的收入。
(九)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是指上述(一)至(十)项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其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